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俊宜前犯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