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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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被告乙○○31歲民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8年3月29日、98年5月29日及98年7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
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8年9月17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