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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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對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照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馬傲霜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