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184元,應繳裁判費為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