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4月24日裁定羈押、98年7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