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22號聲請人丙○○
甲○○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二、請具狀補正日後本院向何聲請人退還系爭本票。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