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163號債權人時尚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且未屆清償期之請求無從預知其債務之確定數額,亦非「一定」金額之請求,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故本件債權人就未屆清償期之管理費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併應更正刪除。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