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