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威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威勳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紀威勳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21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5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9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受刑人紀威勳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8│││││罪)│├────────┼────────┼────────┼────────┤│犯罪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30日(5│││││次)、7月1日、7│││││月8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6號│署108年度偵字第││││19437、29002、29││││73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5號│109年度金上訴字││審│││第751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5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109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均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09年度執字第76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號(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署109年度執字第│││6月)│12651號(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6月20日│108年7月1日、3日│108年7月2日││││、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437、29002、2973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651號(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4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437、29002、29730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651號(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4日至5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37、29002、29730號│署109年度偵字第││││162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實│││546號││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110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決│││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0日│110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51號(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署110年度執字第│││3年6月)│4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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