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刑期欄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五、六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收受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減刑後之刑,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5、6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
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收受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4月7日│93年1月某日~93年3月16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93││案├───┼─────────────┼───────────────┤│年│字│偵毒偵│偵毒偵││號├───┼─────────────┼───────────────┤│度│號│1257、1258、0000000│1257、1258、000000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882│1882││├─┼─┼─────────────┼───────────────┤│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1│11│││期├─┼─────────────┼───────────────┤│││日│3│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4│94││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1882│1882││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1│11│││期├─┼─────────────┼───────────────┤│││日│3│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附註│││└───────┴─────────────┴───────────────┘┌───────┬──────────────┬──────────────┐│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1月某日~93年3月16日│93年1月某日~93年3月10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93││案├───┼──────────────┼──────────────┤│年│字│偵毒偵│偵毒偵││號├───┼──────────────┼──────────────┤│度│號│1257、1258、0000000│1257、1258、000000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882│1882││├─┼─┼──────────────┼──────────────┤│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1│11│││期├─┼──────────────┼──────────────┤│││日│3│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4│94││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1882│1882││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1│11│││期├─┼──────────────┼──────────────┤│││日│21│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附註│││└───────┴──────────────┴──────────────┘┌───────┬──────────────┬──────────────┐│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間某日~95年6月24日│95年6月中旬某日~95年6月24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887、1104│887、1104│├───┼───┼──────────────┼──────────────┤││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47│447││├─┼─┼──────────────┼──────────────┤│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9│9│││期├─┼──────────────┼──────────────┤│││日│5│5│├───┼─┴─┼──────────────┼──────────────┤││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訴││定│號├─┼──────────────┼──────────────┤│││號│447│447││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9│9│││期├─┼──────────────┼──────────────┤│││日│29│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