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五、六減刑後刑期欄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五、六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裁定減刑確定,合先敘明。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減刑後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犯罪日期│95年7月25日│94年11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4││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3979│478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壢簡│易緝│││號├─┼──────────────┼─────────────┤│事││號│2029│7││├─┼─┼──────────────┼─────────────┤│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1│6│││期├─┼──────────────┼─────────────┤│││日│7│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6││確│案├─┼──────────────┼─────────────┤│││字│壢簡│易緝││定│號├─┼──────────────┼─────────────┤│││號│2029│7││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12│6│││期├─┼──────────────┼─────────────┤│││日│4│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編號│3│4│├───────┼──────────────┼─────────────┤│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通工具而駕駛│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宣告刑│拘役50日│罰金新臺幣9仟元│├───────┼──────────────┼─────────────┤│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37條│├───────┼──────────────┼─────────────┤│犯罪日期│94年11月27日│94年11月15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785│4785│├───┼───┼──────────────┼─────────────┤││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緝│易緝│││號├─┼──────────────┼─────────────┤│事││號│7│7││├─┼─┼──────────────┼─────────────┤│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6│6│││期├─┼──────────────┼─────────────┤│││日│5│5│├───┼─┴─┼──────────────┼─────────────┤││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易緝│易緝││定│號├─┼──────────────┼─────────────┤│││號│7│7││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6│6│││期├─┼──────────────┼─────────────┤│││日│5│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拘役25日│罰金新臺幣4仟5佰元│├───────┼──────────────┼─────────────┤│附註│││└───────┴──────────────┴─────────────┘┌───────┬──────────────┬─────────────┐│編號│5│6│├───────┼──────────────┼─────────────┤│罪名│竊盜罪│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犯罪日期│95年5月17日│95年5月27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緝│偵緝││號├───┼──────────────┼─────────────┤│度│號│96│96│├───┼───┼──────────────┼─────────────┤││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20│420││├─┼─┼──────────────┼─────────────┤│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7│7│││期├─┼──────────────┼─────────────┤│││日│13│13│├───┼─┴─┼──────────────┼─────────────┤││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訴│訴││定│號├─┼──────────────┼─────────────┤│││號│420│420││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7│││期├─┼──────────────┼─────────────┤│││日│13│1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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