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陳春麗 相對人 王恬 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王恬如 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2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崙子││186-3│建│717.00│7170分之210││││││頂│││││││├──┼───┼────┼──┼───┼─────┼─┼──────┼───────┼──────┤│002│嘉義縣│太保市│崙子││186-23│建│296.00│2960分之295││││││頂│││││││├──┼───┼────┼──┼───┼─────┼─┼──────┼───────┼──────┤│003│嘉義縣│太保市│崙子││186-29│建│47.00│全部││││││頂│││││││└──┴───┴────┴──┴───┴─────┴─┴──────┴───────┴──────┘┌─────────────────────────────────────────────────────────┐│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6│嘉義縣太│嘉義縣太│集合住宅│44.2│24.5│43.8│39.1││││15│陽台│9.│平│全部│││││保市崙頂│保市崙子│、停車空│4│2│5│6││││1.││98│方││││││里橋子頭│頂段186-│間鋼筋混││││││││77│││公││││││74號│29地號│凝土造4│││││││││││尺││││││││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