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邱楊阿秀
邱文旗 蔡武雄 李榮坤 李榮通 張淑娥 呂劍石 呂恭平 呂信賢 呂信政 兼共同 葉倉榮 訴訟代理人被告 盧澤沛
盧宜 盧舜仁 盧添福張正端 盧輝岩 盧通 盧忠義 盧偉傑 盧清男 盧芸 盧廣林 劉文長 盧耀琛 盧世宗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盧舜明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 羅丕炘
羅仁正 羅丕東 盧榮源 盧永川 盧瀗鍹 盧永鎮 盧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為訴之追加。
理由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同法第383條2項亦有規定。則是否准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得就此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先為裁定。
原告於起訴狀列羅丕炘、羅仁正、羅丕東為被告,主張其等無
權占有原告各自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59、59之1、59之2、59之3、59之4、59之10、59之11、59之12、59之13地號土地,訴請拆屋還地(本院卷第3至5頁)。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盧澤沛、盧宜、盧舜仁、盧添福、 盧張正端 、盧輝岩、盧通、盧忠義、盧偉傑、盧清男、盧芸、盧廣林、劉文長、盧耀琛、盧世宗、盧舜明、盧榮源、盧永川、盧瀗鍹、盧永鎮、盧光甫,仍為上開主張及請求(本院卷第82至90頁)。經查原告追加部分,與其起訴狀主張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屬有據;被告盧澤沛、盧宜、盧舜仁、盧添福、盧張正端、盧輝岩、盧通、盧忠義、盧偉傑、盧清男、盧芸、盧廣林、劉文長、盧耀琛、盧世宗反對原告為訴之追加,尚非可採。原告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