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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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李榮通
張淑娥 兼共同 蔡倉榮 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丕炘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李榮通、張淑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原告蔡倉榮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
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經查:本件原告李榮通、張淑娥之起訴狀,係由原告蔡倉榮以
訴訟代理人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原告李榮通、張淑娥之委任書。茲依首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