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原告與被告鈺錩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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