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瑞富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101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方瑞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方瑞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惟被告方瑞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係Z000000000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足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方瑞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顯係誤寫,然上開誤載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