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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