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 翁林貴綿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