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1號聲請人黃志偉相對人黃世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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