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吳昕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所負遲延責任,應自期限屆滿(截至101年2月15日屆滿)時起,即101年2月16日起算,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