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崇誌因所犯如附表所列6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100年易字第601號、100年度易字第83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554、100年度簡字第4139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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