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71號
原 告 沈長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玉鳳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6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