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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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訴訟代理人  溫城湧
被   告  林慧美晟漢 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3年5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至10月間,向原告訂購燈具
設備,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21,429元。原告已依約交
付貨品,但被告迄今僅付款100,000元,尚餘21,429元未付
。為此,原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1,4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單、統一發票及帳款明
細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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