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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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47號
原   告  王榮進王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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