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89號
原   告  李永存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被   告  詹雅惠
被   告  陳楷義
被   告  江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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