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李文瑜
相 對 人 許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調
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巷○○號2樓
,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南向46.2公里(即蘆竹),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