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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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