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008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4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