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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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03號

原告 鄒清棋

被告 楊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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