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03號原告 鄒清棋 被告 楊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