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劉美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
被告 黃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地上權確認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1月26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