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益豪
選任辯護人林郁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3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益豪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主文欄係記載緩刑「3年」,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