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益豪

選任辯護人林郁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3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益豪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主文欄係記載緩刑「3年」,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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