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林晉德
被告 曾智傑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林晉德
被告 曾智傑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