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林晉德

被告 曾智傑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被告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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