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正評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諭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在逃,認有勾串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均予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丙○○、甲○○、乙○○等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