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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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連兆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