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
號甲○○
國民
號共同選任辯護人鐘為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61號),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由法官一人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輸入偽農藥,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乙○○與甲○○係夫妻,共同經營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之「益農化工原料行」及584之1號之「宜益農業資材行」,乙○○為負責人。乙○○、甲○○均明知其商行僅有地方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核發之農藥販賣執照,並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及輸入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及輸入農藥,又均明知含有「三苯醋錫」(fentinacetate)成分之農藥具有致畸性,前於民國86年9月30日即經農委會公告禁止製造、輸入,87年1月1日起禁止加工,88年1月
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係禁止擅自製造、加工、輸入及販賣之偽農藥,竟仍基於輸入、分裝偽農藥之犯意,先於95年初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居住在中國大陸地區自稱為「張子為」者之成年男子購買附表二編號01至13所示之農藥原體等物輸入國內,並儲藏在「益農化工原料行」。嗣於95年2月初開始,乙○○、甲○○復以每日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000元之工資,共同僱用不知情之甲○○胞姊 廖麗純 及姪子 李健三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益農化工原料行」,將三苯醋錫分裝為每100公克1小包,並包裝成箱後,乙○○、甲○○基於販賣偽農藥之概括犯意,以每包45元之價格,以托運之方式將上開輸入之偽農藥連續販賣與臺東、嘉義、宜蘭、花蓮、屏東、高雄等各地農藥行業者。嗣於95年2月17日17時50分許,為警在「益農化工原料行」查獲,並扣得乙○○夫妻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出貨單5本、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托運單1本等物。
二、證據名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此外並有被告乙○○、甲○○於本院調查時之供述可以佐證。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甲○○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
1日施行,是本件被告乙○○、甲○○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又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關於新舊法比較及法律之適用,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量刑:被告乙○○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前科,被告甲○○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乙○○、甲○○經營農藥行,應知偽農藥可能對人體、植物及環境造成影響,竟仍未經許可,輸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輸入之數量非微,其中三苯醋錫具有致畸性,危害更甚;被告乙○○、甲○○均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共同育有3名小孩,目前就讀高中,其等經營之「益農化工原料行」及「宜益農業資材行」,每月利潤約五、六萬元,本件輸入偽農藥部分,主要係由被告乙○○負責,被告甲○○僅協助並雇用廖麗純、李健三進行分裝,被告甲○○之犯罪情節較輕;暨被告乙○○、甲○○犯後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歷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供被告乙○○、甲○○分裝、販賣偽農藥之原料、器械,爰併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宣告沒收。至出貨單5本、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托運單1本,係被告乙○○用於記載農業出貨情形,並非供被告乙○○、甲○○輸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45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八、本件所宣告之刑,在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3條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5條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2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01│三苯醋錫(含量84%)│3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5│├──┼─────────────┼───┼──────────────┤│02│納乃得(methomyl,含量99.7│3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6│││%)│││├──┼─────────────┼───┼──────────────┤│03│ 克福隆 (chlorfluazuron)│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1││││││├──┼─────────────┼───┼──────────────┤│04│ 芬普尼 (fipronil,含量94.8│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9│││%)│││├──┼─────────────┼───┼──────────────┤│05│ 因滅汀 (emamectinbenzoate│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0│││,含量為61.9%)│││├──┼─────────────┼───┼──────────────┤│06│ 芬佈賜 (fenbutatinoxide)│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6│├──┼─────────────┼───┼──────────────┤│07│土黴素(oxytetracycline)│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7│├──┼─────────────┼───┼──────────────┤│08│因滅汀│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8│├──┼─────────────┼───┼──────────────┤│09│芬普尼(含量70.5%)│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4│├──┼─────────────┼───┼──────────────┤│10│三苯醋錫〔含量26.1%,標示│1759包│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為『億安(三苯醋錫)』〕│││├──┼─────────────┼───┼──────────────┤│11│馬拉松(malathion)、芬化│1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5│││利(fenvalerate)、 賽滅寧 │││││(cypermethrin)│││├──┼─────────────┼───┼──────────────┤│12│克福隆(含量11.8%)│184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3││││││├──┼─────────────┼───┼──────────────┤│13│avermectins(阿維菌素,即│36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2│││農藥「 阿巴汀 」)│││├──┼─────────────┼───┼──────────────┤│14│三苯醋錫外盒│1袋│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3│├──┼─────────────┼───┼──────────────┤│15│生石灰│223包│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4│├──┼─────────────┼───┼──────────────┤│16│二氧化矽│13包│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5│├──┼─────────────┼───┼──────────────┤│17│sinonoxpw│5包│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6│├──┼─────────────┼───┼──────────────┤│18│acetone│6包│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7│├──┼─────────────┼───┼──────────────┤│19│二甲苯│3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8│├──┼─────────────┼───┼──────────────┤│20│TYL│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9│├──┼─────────────┼───┼──────────────┤│21│NP9│2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0│├──┼─────────────┼───┼──────────────┤│22│稀釋溶劑│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1│├──┼─────────────┼───┼──────────────┤│23│甲醇│4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2│├──┼─────────────┼───┼──────────────┤│24│DMSO│2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3│├──┼─────────────┼───┼──────────────┤│25│PVM│1桶│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4│├──┼─────────────┼───┼──────────────┤│26│sulphur80%可溶性粉劑│5袋│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17│├──┼─────────────┼───┼──────────────┤│27│農藥標示│1袋│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8│├──┼─────────────┼───┼──────────────┤│28│攪拌機│7臺│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29│││││、30、34│├──┼─────────────┼───┼──────────────┤│29│封口機│2臺│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31│├──┼─────────────┼───┼──────────────┤│30│磅秤│1臺│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32│├──┼─────────────┼───┼──────────────┤│31│電子磅秤│4臺│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33│├──┼─────────────┼───┼──────────────┤│32│磨粉機│1臺│95年度保管字第000033號編號35│└──┴─────────────┴───┴──────────────┘附表二┌────────┬────────┬────────┬──────────┐│法條│修正前規定│修正後規定│新舊法之適用│├────────┼────────┼────────┼──────────┤│農藥管理法第43條│刑法第33條第5款│刑法第33條第5款│㈠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1項、第45條關│規定:罰金:1元│規定:罰金:新臺│㈡法定刑罰金部分,依││於罰金之規定│以上。│幣1,000元以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以百元計算之。│5款規定,及罰金罰││第1條前段、現行│││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條前段提高後,再依││折算新臺幣條例第│││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2條、刑法第33條│││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第5款│││2條換算為新臺幣時│││││,為新臺幣6元以上│││││至30元以上,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新臺幣1,00│││││0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二人以上共同實行│㈠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共同正犯│犯罪之行為者,皆│犯罪之行為者,皆│㈡修正後之刑法將原來│││為正犯。│為共犯。│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為法律之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適用│││││。本案被告乙○○、│││││甲○○均已著手實行│││││犯罪,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構成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已刪除。│㈠適用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一罪名者,以一罪││㈡被告乙○○、甲○○│││論。但得加重其刑││於本案係基於概括犯│││至2分之1。││意連續販賣偽農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於適用│││││修正後刑法時應分論│││││併罰,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刑法第55條│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已刪除│㈠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牽連犯│結果之行為犯他罪││㈡本件事實,被告李應│││名者,從一重處斷││周、甲○○輸入、分│││。││裝偽農藥,其目的在│││││於販賣偽農藥,其所│││││犯三罪間,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於適用新法時應分│││││論併罰,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較重之罪論處。│├────────┼────────┼────────┼──────────┤│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㈠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前段易科罰金部分│前段規定:犯最重│前段規定:犯最重│㈡本件被告乙○○、余│││本刑為5年以下有│本刑為5年以下有│月味行為時之易科罰│││期徒刑以下之刑之│期徒刑以下之刑之│金折算標準,應以銀│││罪,而受6個月以│罪,而受6個月以│元100元至300元折│││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算為1日,經依現行│││之宣告,因身體、│之宣告者,得以新│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教育、職業、家庭│臺幣1,000元、2,│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關係或其他正當│000元、3,000元│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事由,執行顯有困│折算1日,易科罰│,應以新臺幣300元│││難者,得以1元以│金。但確因不執行│至900元折算為1日│││上3元以下折算1│所宣告之刑,難收│,修正後則以新臺幣│││日,易科罰金。│矯正之效,或難以│1,000元、2,000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維持法秩序者,不│、3,000元折算1日│││條例第2條(已刪│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41條│││除)規定:依刑法││第1項前段規定,並│││第41條易科罰金或││非較有利於被告,依│││第42條第2項易服││刑法第2條第1項前│││勞役者,均就其原││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定數額提高為100││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倍折算1日;法律││41條第1項前段及罰│││所定罰金數額未依││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本條例提高倍數,││第2條規定,定其易│││或其處罰法條無罰││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刑之規定者,亦│││││同。│││├────────┼────────┼────────┼──────────┤│刑法第74條緩刑│受2年以下有期徒│受2年以下有期徒│㈠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刑、拘役或罰金之│刑、拘役或罰金之│㈡有關緩刑之規定,犯│││宣告,而有左列情│宣告,而有下列情│罪在新法施行前,新│││形之一,認以暫不│刑之一,認以暫不│法施行後裁判,緩刑│││執行為適當者,得│執行為適當者,得│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宣告2年以上5年│宣告2年以上5年│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以下之緩刑,其期│以下之緩刑,其期│(最高法院95年度第│││間自裁判確定之日│間自裁判確定之日│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起算:一、未曾受│起算:一、未曾因│參照)。│││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宣告者。二、前受│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前因故意犯││││宣告,執行完畢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赦免後,5年以內│刑之宣告,執行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畢或赦免後,5年││││上刑之宣告者。│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第38條第1項│供犯罪所用或犯罪│供犯罪所用或犯罪│僅作定義修正,使適用││第2款、第2項│預備之物,以屬於│預備之物,以屬於│更為明確,非法律變更││供犯罪所用或犯罪│犯人者為限,得沒│犯罪行為人者為限│,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預備之物沒收│收之。但有特別規│,得沒收之。但有│題,無現行刑法第2條│││定者,依其規定。│特別規定者,依其│第1項之適用,且從刑││││規定。│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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