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君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君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
淨重壹點壹壹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修正前)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