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2號
原   告  洪怡婷
被   告  何上奕 (原名: 何進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
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所有之建物無權占用其坐落於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依
照民法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占用之建物並將系
爭土地返還於原告,揆諸原告之主張,乃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為臺中市太平
區,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家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