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張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