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許雪卿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被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1.花蓮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訴願決定、被告駁回處分及各項處分均撤銷,2.於原告給付5,676元之同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起訴即101年10月23日時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3,403元,此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有該所回函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公告現值)為準,核定為3,423,762元(63403×5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2,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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