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 許雪卿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相對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政忠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正忠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