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原告全國達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芳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
000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應更正為「被告應就申請第000000000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彭洪英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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