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世芳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1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4,54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17,345元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09,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任何財產,其前夫名下除有1998年出廠之汽車乙輛外,亦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及其前夫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於98年間因摘除子宮肌瘤後未完全康復即開始工作致有腦部暈眩之後遺症需靠藥物治療,99年7月間因開刀治療逆流性食道炎、胃腸功能性障礙、俄狄括約肌痙攣經內視鏡壺腹切開術、急性胰臟炎及膽道之疾病,仍有症狀反覆發作,不宜長時間勞累工作,有 馬偕 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卷可佐。債務人為表償債決心於100年9月起於博浩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工作,領有22,785元之薪資,有博浩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出具之出勤月報表可參,與本件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中所認定債務人之每月收入23,000元相當,復依債務人97年及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97年年所得為51,377元、98年年所得為190,080元,債務人每月收入無顯著降低之情,可認已竭力工作,是以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固定收入為23,000元,應堪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3,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2,000元後,僅餘11,00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已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100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且債務人之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將每年領取之教師節及中秋節獎金統一於更生方案第96期提出57,000元清償,足見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衡諸上情,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每月還款金額應加計子女給付之扶養費用15,000元等語為由,惟債務人前因罹病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其子女依法有扶養之義務,債務人身體健康好轉後既已繼續工作而非不能維持生活,其子女未再提供債務人金錢上援助,非債務人所得強制,亦非債權人所能置喙,且債務人之長女每月薪資約28,000元至3萬元,次女每月薪資約2萬元,債務人之前夫因97年4月間開刀摘除左肺、99年9月間因心包膜積水及右肺積水開刀治療而未工作需長女及次女扶養,衡情其等已幾無餘力可資助債務人,故認債權人等主張應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12000元,第96期增加還款金額57000元(││即第96期清償690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請向該││銀行洽詢如何辦理相關手續)。││3.債權總金額:2,417,193元(依本院100年2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1,209,000元││5.總清償比例:50.02﹪││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