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北市○○街○○○巷○○號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街○段○○○巷○○號之一」;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之
1」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2段146巷23號之
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玉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