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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