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租佃租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甲○○
卯○○癸○○戊○○辛○○寅○○庚○○壬○○子○○○丙○○未○○丑○○申○○辰○○午○○丁○○己○○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租佃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61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元【6,3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528(土地面積,平方公尺)=9,62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