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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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0號原告臺北縣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約定事項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前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