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另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合計應徵收裁判費玖萬伍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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