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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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筱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筱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筱枚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通緝,嗣因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被告自己於民國102年6月16日具保如數繳納現金後,並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已因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發布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嗣經命具保並限制住居而撤銷通緝,今被告業經本院向其住所及限制住居處所合法傳喚亦未到庭,是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5,000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