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完整名稱,並表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