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宴夙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祖鴻
孫偉忠 余明華 陳在畑 胡國鼎 許皓凱 馮正文 林麗明 林麗雯 洪貴枝 林冠名 呂秀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詐欺取財刑事案件,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陳祖鴻等人提起附帶刑事訴訟(本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茲聲請撤銷本院假扣押裁定(101年度刑全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101年度刑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就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祖鴻、孫偉忠、余明華、陳在畑、胡國鼎、許皓凱、馮正文、呂秀蘭部分裁定撤銷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林宴夙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祖鴻等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01年4月13日以101年度刑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嗣相對人林麗明、林麗雯、洪貴枝、林冠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00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經本院再以101年度全字第1963號裁定就上開相對人林麗明等4人部分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確定,均據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1年度刑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就相對人陳祖鴻、孫偉忠、余明華、陳在畑、胡國鼎、許皓凱、馮正文、呂秀蘭等人部分,應予准許。至其餘聲請部分,既經本院駁回聲請如前,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